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生俩孩,女儿已经成年,男孩现**岁。双方脾气、性格相差甚大,生活中无法沟通,经常打架,导致夫妻矛盾深,为此原告多次起诉****年*月**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后****年*月*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没珍惜这两次悔改的时间,反而变本加厉的找茬殴打原告,特别是在****年*月*日上午**时许把原告的左胳膊打折,原告报警,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因婚生子吕X乙年纪尚小,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孩子同时拥有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吕X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X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自****年**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年*月**日、****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档案一份、本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子女,其二人已建立起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吕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