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时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周德时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52409027点击查看

石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德时|时间:2020年06月13日|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石XX与凡X、王XX(二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刘X约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汇金谷东XX河边,由凡X、王XX与被害人刘X聊天,被告人石XX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乘隙窃得被害人刘X苹果6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385.8元。
被告人石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与王XX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王X、洪X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刘X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石X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XX、凡X的供述,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石XX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历史上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99627

  • 昨日访问量

    6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德时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