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380号
原告: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经理。
被告: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禹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梁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