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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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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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郑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9)豫0182民初380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8日立案。原告乔某某20193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员  禹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员  梁子涵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