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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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起诉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利息,买方同意调解,卖方能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出具具有执行效力的裁定文书?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卖方起诉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利息,买方同意调解,卖方能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出具具有执行效力的裁定文书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裁定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蒋某某、孙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裁判要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裁判正文】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 诉前调确31

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十大街。

法定代表人:闪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3 3 8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蒋某某、孙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3 3 日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调解中心驻示范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3 3 3 日起诉之日,被告蒋某某、孙某某尚欠原告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XXXXXX元;

二、对上述款项双方认可,原告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蒋某某、孙某某于2023 3 15 日前支付本金XXXXXX元及利息XXXXX元,共计XXXXXX元;

三、若被告蒋某某、孙某某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蒋某某、孙某某主张剩余未还本金及逾期利息(以全部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 3 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可立即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署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蒋某某、孙某某于20233 3 日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调解中心驻示范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XX

【办案感悟】

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调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自愿与合法。

所谓诉前调解,就是在纠纷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所进行的调解。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内容必须是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诉前调解如果成功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属只具有合同性质,调解内容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要想使诉前调解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就需要申请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是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法院在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调解协议没有问题,会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这个司法确认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被限制,因此对民间借贷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