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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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出借给别人、贷款借给别人用,别人一直不还,起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信用卡出借给别人、贷款给别人用,别人一直不还,起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郑州中原法院调解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用卡借别人用不还款,可以起诉,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欠款仍然需要信用卡所有人偿还。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贷款借给别人,别人不还钱,首先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或者就还款事宜友好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对方仍然拒绝还款,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胜诉,那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欠款者。

【裁判正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 0102民初XXXX

原告某某,男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 女,汉族,现住河南省XXXX镇。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XXXXX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中原借款XX万元本金的利息,该部分利息自2017年XXX日至2019年XXX日止两年利息人民币XXXXX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中欠款XXXXXX元本金的利息,该部分利息自2019年XXXX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XXXX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止。) ;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X万元,上述三项共计人民币XXXXXX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20年XXX日,被告孙某某欠原告尹某某借款本XXXXXX元,被告孙某某2021年XXX日前归还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XXX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孙某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则原告尹某某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中被告孙某某未支付部分向郑

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孙某某2021年XXX日前支付原告尹某某律师费XXXX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XXXX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XXXX元,共计

XXXX元,被告孙某某自愿承担,该款项于2021年XXX日前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〇二〇年九月二年三日

XXX

【办案感悟】

1、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偿还,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欠款仍然需要信用卡所有人偿还,若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还不上的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而定,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2、借款人未向出借人还款时,出借人的银行贷款怎么办?

贷款借给别人,别人不还钱,首先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或者就还款事宜友好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对方仍然拒绝还款,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胜诉,那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欠款者。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对合同相对性作出了规定,即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不会导致出借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还款,均不影响出借人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无法免除责任。出借人若未按时向银行还贷付息,可能会被银行起诉,而且逾期还款的事实还会被记录在征信报告中。个人征信记录不良会对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例如信用卡及贷款申请发放、就业、出行、购物、住宿、消费等。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不仅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而借款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贷给他人,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的否认,体现了严厉打击各类与民间借贷有关的金融违法活动的决心,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实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保障民间借贷合法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