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某一,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二,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乔某一、乔某二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某一申请再审称:1、乔某一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法院程序违法。2、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某某汽车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且乔某一未参加庭审,损害了乔某一的合法权益。乔某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乔某二申请再审称:涉案第一笔借款保证期间于2014年月3日届满,第二笔借款保证期间于2014年11月12日届满。某某汽车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乔某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乔某二在一审中虽未对此提出抗辩,但一审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原判认定乔某二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错误。乔某二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乔某二不承担保证责任。
某某汽车公司辩称:1、乔某一、乔某二系亲兄弟关系,二人在购车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中所留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二人的真实信息,一审法院依照上述信息向乔某一送达传票程序合法。2、某某汽车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是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出,并且乔某一、乔某二在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一审程序合法。3、乔某二在一审期间未针对保证期间提出抗辩,乔某二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汽车公司请求驳回乔某一、乔某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5日,乔某一向某某汽车公司出具现金借据,载明乔某一借某某汽车公司xxxxx元,乔某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5月14日,乔某一向某某汽车公司出具现金借据,载明乔某一借某某汽车公司xxxxx元,乔某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乔某一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判判令乔某一承担还款责任,乔某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乔某一、乔某二在购车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中留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乔某一、乔某二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并无不当。乔某二在一审期间未就保证期间问题提出抗辩意见,一审判令乔某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他乔某二未提起上诉,故二审仍判令乔某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乔某一、乔某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某一、乔某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黄爱玲
审判员申希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晓丽
书记员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