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5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裁判日期:2018年8月3日
案由:民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于2018年8月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焦玉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