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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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5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裁判日期:2018年8月3日

案由:民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于2018年8月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焦玉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丽芳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