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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业主主张相邻权益

2015-10-20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4人看过举报

   张先生在福州马尾拥有一幢三层楼房,2007年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拆迁公告,张先生的这幢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由于未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开发商便在此幢楼房旁新建了一楼盘,现开发商以需要建设小区围墙为由,在相距张先生楼房不到20公分出开始砌墙,此围墙不仅使张先生楼房内的光线全无,而且把出入的通道都封死了,开发商却以土地证上的红线内的范围均有权使用为由,继续施工。对此,张先生来信咨询律师如何解决此问题。
  
对此问题,结合相关法律知识,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张先生的相邻权益。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其次,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围墙施工、并将已建设且影响房屋采光、通行的围墙拆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张先生的采光、通行权,故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相邻权不能过分主张,否则将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只能在满足采光、通行必要的情况下主张相邻权益。
所以,张先生应尽快与开发商协商,如何能既满足张先生楼房采光和通行,又能满足开发商修建围墙的需要。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维护自己的相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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