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后,生活困难的张某,决定利用住一楼的便利条件开一个小卖部,维持家庭的生活。小卖部开业后生意还算不错,小区内一些住户也表示支持,说张某的小卖部既方便又实惠。但最近邻居邓某多次对其开店的行为表示反对,说自从张某的店开张后,窗外就嘈杂起来,影响了他正常的生活。张某对影响到邻居的生活也表歉意,但迫于生计,只能维持小卖部的经营。最后,邓某叫来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以在家开设小卖部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为由,责令张某把店关了。现张某的生活又陷入了困境,来信咨询是否有权利继续在自己家中经营小卖部。
针对来信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根据本案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分析,张某不能继续在自己的家中经营小卖部的生意,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其行为。虽然其家庭经济困难,但不能成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影响邻里正常生活的理由。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属于私自将住房改变为具有经营性质的小卖部,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某作为该处房产的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物业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都对相邻权益作了规定,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一方造成妨碍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张某的行为已经对相邻一方的邓某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张某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对邓某相邻权益的侵害。
考虑到张某属于下岗待业人员,生活困难等因素,建议张某可以通过与邻居协商的办法,给予邓某一定的补偿,并在经营活动中尽量减少对邓某的不利影响。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该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为原则,邓某也应以包容的态度看待张某在家经营小卖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