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 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我父亲从上世纪50年代就与甲的祖母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租住在甲祖母所有的一幢房屋里。我父亲去世后,我便作为承租人一直租住该房屋至今,甲祖母去世后,该房屋由甲继承,我虽然没有与甲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但是房屋的租金一直由甲实际收取。由于2007年该出租房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方的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也能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但是至今甲和拆迁人都不给予我安置补偿,我们一家人的住房问题一直没有着落。请问我可否请求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具体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第一,可以明确您与甲方之间属于租赁关系。虽然租赁协议是您父亲与甲的祖母所订立,且在您的父亲和甲的祖母都去世后,您与甲虽然没有再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您依然长期租住在该房屋,甲未对您占有并使用该房屋提出异议且按时收取租金,该行为表明您与甲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您长期租住于甲的房屋,但是并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可视为您与甲签订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二,您可以得到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作为房屋承租人,您可以依法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您可以先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甲共同协商拆迁补偿问题。如果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依法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提出裁决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第四,如果对您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