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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法律风险

2015-10-20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93人看过举报

2007年,福州的张先生打算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在其申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但为了买房,张先生找到自己的朋友谢某,希望能够以谢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等自己把贷款都还清后,再把房子产权从谢某转到自己名下,并付给谢某2万元酬金。于是张先生以朋友谢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房贷还清了,当张先生找谢某商量过户事宜时,竟遭到了谢某的拒绝,谢某认为这几年来自己一直未张先生承担着风险,现在房价上涨,张先生还应支付3万元酬金,否则不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并未给谢某照成损失,故来信咨询如何解决此问题。

首先,谢某以房屋涨价,几年来一直为张先生承担着还贷风险来要求张先生支付3万元,但谢某很难拿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双方既无书面或口头约定,从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即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房屋产权登记是谁的,就认定为谁的房产,个人之间私下签订的关于房产产权归属的约定协议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房产产权。而现在张先生所购房屋登记在谢某名下,在法律上,谢某就是此房产的所有权人,他享有对此房产的收益、处分等权利,他有权利选择是否将此房产过户给张先生。

所以,张先生应当尽量与谢某协商解决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酬金,谢某按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张先生名下。若协商不成,即使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能判决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

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大家平时注重自身资信的维护,提升自身的信用度,尽量不以他人名义购房,若确实需要,也应找信用度高的亲人、朋友,将产生纠纷的几率降到最低,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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