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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送达问题

2015-10-20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7人看过举报

离婚案件中居住在国内的一方起诉居住在国外一方的,应由哪级法院管辖,如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中论述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均是中国公民的离婚;另外一种是国内方是中国公民,国外方非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对前一种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由原告(国内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后一种属涉外案件,但也要视情况而定是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案件属重大涉外案件时才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送达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民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通知》第4条“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第5条“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的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法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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