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翠霞,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赵赵村10号,电话1379706956X。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2号楼3-5层,负责人邓秋鸣总经理,电话1816257210X。
被告徐春江,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大咀店46号,电话1869406802X。
被告方浩文,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港咀村方湾46号,电话1869406802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维修费 元;
二、判令被告徐春江、被告方浩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共同赔偿原告维修费 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5日3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原告驾驶的鄂AN39W6的车辆与被告徐春江驾驶的、被告方浩文所有的鄂AA88N2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徐春江对上述交通事故负全责。2017年4月23日,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支付维修费27200元。经查,鄂AA88N2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另据被告徐春江介绍,他是被告方浩文的员工。因三被告一直不赔偿上述维修费,故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李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