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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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人身权身体权再审案

发布者:李洲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9日 698人看过 举报

2019-03-19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汉族,1974630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东风二路XXX号,身份号3303251XXXXXXXX电话1363867XXXX

  再审被申请人:潘某某汉族,1966918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XX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6091XXXXX电话1366720XXXX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江汉区民法2017412日下达的(2016010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武汉市江汉区民法2017412日下达的(2016010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该案

2、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关于受理、答辩、开庭、判决的通知。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熟识的老乡,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电话。其次,被申请人能到法院起诉,她肯定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在介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摊位时留了双方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起诉时能调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难道就不会查到申请人的电话。申请人从来没有接到江汉区法院关于这件案子的任何电话。再审法院可以就此进行查询。

关于公告送达。在公告之前一定进行过邮寄。但是申请人现住址和浙江老家住址都没有收到过江汉区法院的传票。

第二、关于实体认定的巨大错误。江汉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经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但法院最后以九级伤残为标准要求申请人赔偿。试问轻微伤和九级伤残能划等号吗?

申请人直到2017年11月份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到银行查询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后反复与江汉法院沟通均无结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李洲,武汉优秀律师,曾在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实习,曾有大型上市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对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婚姻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1420120********95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