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东风二路XXX号,身份号3303251XXXXXXXX电话1363867XXXX。
再审被申请人:潘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XX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6091XXXXX电话1366720XXXX。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下达的(2016)鄂010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下达的(2016)鄂010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该案。
2、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关于受理、答辩、开庭、判决的通知。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熟识的老乡,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电话。其次,被申请人能到法院起诉,她肯定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在介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摊位时留了双方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起诉时能调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难道就不会查到申请人的电话。申请人从来没有接到江汉区法院关于这件案子的任何电话。再审法院可以就此进行查询。
关于公告送达。在公告之前一定进行过邮寄。但是申请人现住址和浙江老家住址都没有收到过江汉区法院的传票。
第二、关于实体认定的巨大错误。江汉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经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但法院最后以九级伤残为标准要求申请人赔偿。试问轻微伤和九级伤残能划等号吗?
申请人直到2017年11月份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到银行查询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后反复与江汉法院沟通均无结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李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