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洲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A,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A,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汉阳区四新农XX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B诉被告C、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B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B撤回起诉, 当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