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河东大道XX号,电话1359358XXXX。
被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一XXXX号
法人代表:颜某电话:189713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合同费用45000元;
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38500元(截止起诉之日,其他以500元一天付至履行完毕之日);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31日原告周某波与被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游戏-销售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开发一套软件系统。为此原告分三次支付了共计45000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一套软件,但是该软件出现一系列问题,于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名为《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需保证在2018年4月30日修改,如到期未完成修改项目,甲方需承担乙方损失,损失核算以每天500元赔偿给乙方”。在2018年6月16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承诺在2018年6月16日前处理所有的软件bug。到了7月上旬原告联系被告,被告继续推脱,声称其工作已经完成。
故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李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