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洲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19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
法人代表:曹某军 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二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
法人代表:曹某军 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车辆;
三、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
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五、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六、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上述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24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一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鄂XXXXXX的农用车挂靠在被告一名下运营,但是合同盖的是被告二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的公章,所以将被告一、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一直在武汉黄陂区办公。2017年12月14日,原告告审完车后被告一将其车辆扣留,强行要求支付3万元保证金。12月18日,原告去被告一处索要车辆,被被告一工作人员打伤。原告报警,有公安笔录为证。12月2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一处索要车辆,被告一告知原告,因为原告诽谤公司,所以要交3万块,否则永远扣留车辆。故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