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03民初6224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A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600元及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鞋类,2013年9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06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A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A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A和被告B之间的买卖鞋类行为合法有效,原告A向被告出卖了货物,被告也应依约给付原告货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货款10600元及银行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A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