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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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03民初5045号
原告:A,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XX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5年1月29日,汉族,住本市云龙区XX,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5000元及自2016年2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鞋城做鞋类批发、零售,被告做鞋类零售,被告在原告处进货,2016年1月15日经结算,被告欠款数额为8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时说还有一部分货没有卖完,与原告协商退一部分货,原告说如果退货必须在2016年春节前退货结算,于是被告在欠条上注明春节前退请,但到了春节,被告说货退不回来,因为她欠商场的钱,商场不让退,后被告承诺用金银首饰抵款,但当原告同意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一、A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A是徐州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未与被告发生过业务关系,徐州市XX公司自2012年开始,由公司业务人员A从原告处拿货,该货物以徐州市XX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各大商场与公司进行结算,故,业务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徐州市XX公司承担责任,二、A向原告出具欠条,履行的也是职务行为,A个人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关系,货物无法退回,也是因为营业员申请劳动仲裁,货物被营业员扣押,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隐瞒事实,涉嫌虚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A委托业务员从原告处购买鞋子,双方存在常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开具的销货单上抬头位置,写有“昆山A”、“昆山”、“B”、“C”等字样,销货单共有两联,第一联由原告留存,第二联由被告留存,被告向法庭举证的第二联上加盖了徐州市XX公司的公章,第一联没有加盖,双方均陈述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被告刷个人信用卡等,
2016年1月15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货款共计捌万伍仟元整,至于实际欠款数额等退货时一并清算,货春节前退请”,被告庭审中陈述,货物已不存在,无法退回,
双方争议在于,被告A认为其为徐州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条系履行的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A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销货单可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销货单上并未注明进货单位为徐州市XX公司,且第二联销货单留存在被告处,被告在该联上加盖公司公章,不能认定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是徐州市XX公司,其次,被告A向原告出具欠条时,该欠条中并未表示出欠款人为徐州市XX公司,最后,双方存在常年的买卖关系,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或是A个人信用卡支付,并未通过徐州市XX公司的账户向原告付款,综上,即使货物最终由徐州市XX公司进行销售,均不影响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故,被告A作为买受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在货物已经无法退回的情况下,被告A应按照欠条上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在2016年春节前将货物退请,将欠款数额进行清算,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被告未按此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因迟延履行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支付原告B货款85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被告A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XX,账号为:32×××02,)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B
张霞律师,法律专业硕士学历。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职业,目前执业于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系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办理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