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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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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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张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潘一昌诉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商初字第1490号 原告潘一昌。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松。 被告季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一昌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一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一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朝宇
张霞律师,法律专业硕士学历。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职业,目前执业于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系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办理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申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