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潘一昌诉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商初字第1490号 原告潘一昌。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松。 被告季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一昌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一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一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