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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山东XX公司、福建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崔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山东XX公司、福建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2322号 原告:A,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XX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XX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山东XX公司、福建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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