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西华县XX公司、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2民初4421号 原告:A,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XX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A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A,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A,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华县,系被告A之妻, 原告A与被告西华县XX公司、B、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A 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D8年 (优于52.7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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