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XX,周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原告C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种一行8年 (优于52.7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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