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 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A称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所办三张储蓄卡中六笔存款被他人转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在涉案款项转款操作中存在过错,请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承担还款责任,A对其中由其签名的转账手续不予认可,一审应对此转账签名的真实性予以查清,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行在另外几笔他人代为转款手续办理中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这一基本事实也未予查清,综上,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D8年 (优于52.7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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