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A、B、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A认为与河南XX公司无关,且与河南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自愿撤回原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A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审原告A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河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