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民终4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系A之妻,
上诉人A、B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C,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A、B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C,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系A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系A、B之子,特别授权,
上诉人A、B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C,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A、B与上诉人C、D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A、B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C、D,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与上诉人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D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C、D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于 磊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