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宁,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变更):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7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讨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21831元,扣除被告已付利息3000元)。经调解未果,后立案审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某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从银行取现9万元交付,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银行借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整,壹万元微信转账,总计壹拾万元整,预定于月底前归还等。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6.4万元。原告通过微信分别转账3万元、3.4万元。上述借款合计16.4万元。后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会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3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光盘附整理资料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6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阳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