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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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某供应链公司、义乌某国际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阳宁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义乌市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街道XXX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吴阳宁,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街道XXX号院内X楼。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义乌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7月1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货运代理费人民币9370元并赔偿货物损失2322美金(按汇率1:6.4744计算,折合人民币15033.5元),合计人民币2440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义乌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7月1日,原告将180台迷你制冷风扇委托被告代办运输,双方约定货物收件人为:X,货物运输目的地为:X;上述货物的出口报关单价值为2322美元,到达美国后交由X公司投递,转单号为:X。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支付运费9370元。X官网物流信息页面显示:案涉货物于2021年7月10日运抵美国;2021年7月13日,货物被递送至以下地址:XXXXX2021年7月14日因收件人反馈未收到货物,对丢失包裹进行了调查;2021年8月11日,显示货物已被递送至以下地址:XXXX92376。嗣后,原告向包裹主张返还运费并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未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算清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报关资料、报关发票、UPS物流信息及翻译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货运运输至约定地点,被告未将货物运输至约定收货地且货物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7月1日订立的货运代理合同;

二、被告义乌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人民币9370元并赔偿货物损失2322美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义乌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吴阳宁,女,义乌市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法律纠纷。执业以来,以严谨的工作作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