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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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义乌市某公司与绍兴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阳宁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255人看过 举报

2023-11-10

案件描述

原告:义乌市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林俊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宁,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被告:王XX,住绍兴市。

原告义乌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变更):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某对账单》;2、被告绍兴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268804元;3、被告绍兴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40320元;4、被告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绍兴某公司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某公司、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绍兴某公司系于201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王XX及孙XX。原告义乌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公司曾有空气层拉绒面料买卖的业务往来。2019年4月10日,原告义乌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公司签订《面料交货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绍兴某公司分期交付23500千克拉绒布:于2019年4月15日交付2000千克,于2019年4月20日交付3000千克,于2019年4月25日交付4000千克,于2019年4月30日交付4000千克,于2019年5月4日交付4000千克,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6500千克,同时还约定如因面料交货时间超出约定时间一个星期,原告义乌某公司将扣除面料款15%作为损失补偿。被告绍兴某公司加盖公章,被告王XX签字确认。2019年5月21日,因被告绍兴某公司未交付与原告义乌某公司已支付货款同等价值的拉绒布,原告义乌某公司与被告王XX签订《某对账单》,约定未发货金额为268804元的拉绒布(合同总金额547300元,已发货金额278496元),按以下计划发货:黑色1750千克于2019年5月25日发,藏青12**千克于2019年5月27日发,黄色1200千克于2019年5月29日发,军绿1200千克、红色500千克、深灰600千克于2019年5月31日发,浅灰1600千克于2019年6月2日发,同时还约定“以上发货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王XX承担合同一切责任”。嗣后,被告绍兴某公司、王XX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此,原告义乌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诉至本院。

另,被告王XX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义乌某公司提供的面料交货协议书、某对账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义乌某公司提供的面料供货合同,因不符合证据应当提交原件的形式要求,本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XX作为被告绍兴某公司的股东,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依法应由被告绍兴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在《某对账单》备注“以上发货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王XX承担合同一切责任”应视为对被告绍兴某公司的债务加入。现被告绍兴某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义乌某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王XX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某对账单》。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王XX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故《某对账单》已于2019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原告义乌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绍兴某公司、王XX返还合同价款268804元并按照《面料交货协议书》的约定以面料款15%即40320元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义乌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某公司、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义乌市某公司与被告王XX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某对账单》已于2019年1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某公司、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某公司货款268804元并支付违约金40320元,共计309124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阳宁,女,义乌市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法律纠纷。执业以来,以严谨的工作作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
1330720********20 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