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阳宁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义乌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街道XXXB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张XX,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张XX,男,1987年3月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义乌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张XX、张XX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运费5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XX、张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张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办理多票国际快递业务。2020年7月24日,被告张XX作为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运费54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底付清。后被告张XX将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张XX。被告张XX系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5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XX、张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张XX、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