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纪杨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2020年3月2日,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原告付清全部货款63万元后,被告迟延交货且有21.45万个口罩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已退货,但被告一直不予退还货款。
律师代理情况及律师观点:
郭XX律师接受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委托后,担任原告代理人,2020年10月13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立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被告迟延交货,所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未达到《供货协议》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约定解除《供货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0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000元。
裁判结果:案号(2020)宁0106民初10362号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3月2日签订的《供货协议》;
二、被告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40.11万元,支付违约金6.3万元,合计46.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