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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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等诈骗案(“捞人”诈骗链条)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654人看过 举报

2025-07-14

律师观点分析

【周XX师案例札记】

案件名称:崔X等诈骗案(“捞人”诈骗链条)

代理身份:第二被告人崔X辩护人

撰写时间:2025年7月14日

一、案件过程

1. 案发背景

2023年,被害人李XX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驻马店警方取保候审。2024年3月,李XX为逃避实刑,经人介绍找到第一被告人王XX,希望“撤案、不起诉或判缓”。王XX承诺可“找领导运作”,陆续收取李XX29.01万元。其后,王XX将其中12万元交给第二被告人崔X,崔X又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第三被告人李XX,三人层层加码,均明知无能力亦无法律依据办理请托事项。

2. 侦查与起诉

2024年9月,李XX发现事未办成且对方拒不退款,遂报案。警方于9月12—13日先后抓获王XX、崔X、李XX。

涉案金额:王XX29.01万元;崔X12万元;李XX2万元。

扣押情况:崔X、李XX全额退赃;王XX仅退13.5万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认定王XX、崔X“数额巨大”,李XX“数额较大”。

3. 审判阶段

2025年2月10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本人与实习律师程某为崔X提供辩护,提出:

1)崔X处于链条中段,仅起信息传递作用,系从犯;

2)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3)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认罪认罚;

4)系初犯、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王XX: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2.21万元。

崔X: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李XX: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判决已生效,崔X已移交社区矫正机构。

三、案件分析

1. 罪名定性:诈骗罪 vs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曾考虑是否将崔X行为引向“介绍贿赂”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因三被告人并未向任何公职人员实际输送财物,亦未形成对价关系,最终仍落入诈骗罪范畴。

2. 主从犯之争

法院认为三人“各自独立收取钱款,均应对各自数额负责”,未采纳从犯意见。但辩护人通过图表展示资金走向,成功将崔X量刑档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下调至起点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实质上实现了“准从犯”效果。

3. 退赃与预缴的边际效用

崔X在侦查阶段即退清12万元并预缴全部罚金,检察院量刑建议原本为三年六个月。审判阶段继续补强社区接纳证明,最终法院顶格从轻,缓刑三年。再次印证“退赃+预缴+社区矫正”对轻刑化具有决定意义。

4. 政策与舆情

近年司法机关对“捞人”型诈骗保持高压态势。辩护中未做无罪抗辩,而选择“有罪从宽”路径,既尊重司法政策,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自由权。

四、经验与建议

1. 对当事人的建议

面对“找关系”请托,务必保持警惕,任何承诺“内部操作”均涉嫌违法;

一旦卷入,应立即停止资金转移,固定证据,主动退赃,为后续从宽创造条件;

到案后如实供述,切忌翻供、串供,否则丧失坦白、认罪认罚双重利益。

2. 对辩护律师的提示

资金走向可视化:用“资金流向图+时间轴”帮助法官快速厘清层级关系,弱化“共谋”色彩;

善用“数额切割”:对多层转手案件,突出己方当事人仅控制其中一环,避免对总额负责;

提前介入退赃:侦查阶段即促成退赔,既可降低被害人对立情绪,又为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批捕、起诉阶段建议缓刑奠定基础。

3. 对司法机关的建言

建议对“捞人”诈骗建立快速追赃挽损机制,将退赃情况与强制措施、量刑建议直接挂钩,减少被害人信访风险;

对初犯、偶犯且已退赃的链条中层人员,可探索“缓刑+禁止令”模式,既体现刑罚威慑,也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交叉感染。

五、结语

本案系典型的“请托型”诈骗链条:前端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后端以“打点领导”为幌子层层加价。辩护重点并非否定诈骗性质,而是通过精细化的数额切割、退赃激励与社区接纳,为当事人赢得自由。周XX师提示: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一旦涉罪,唯有尽早止损、真诚悔罪、专业辩护,方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