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XX师案例札记】
案件名称:崔X等诈骗案(“捞人”诈骗链条)
代理身份:第二被告人崔X辩护人
撰写时间:2025年7月14日
一、案件过程
1. 案发背景
2023年,被害人李XX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驻马店警方取保候审。2024年3月,李XX为逃避实刑,经人介绍找到第一被告人王XX,希望“撤案、不起诉或判缓”。王XX承诺可“找领导运作”,陆续收取李XX29.01万元。其后,王XX将其中12万元交给第二被告人崔X,崔X又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第三被告人李XX,三人层层加码,均明知无能力亦无法律依据办理请托事项。
2. 侦查与起诉
2024年9月,李XX发现事未办成且对方拒不退款,遂报案。警方于9月12—13日先后抓获王XX、崔X、李XX。
涉案金额:王XX29.01万元;崔X12万元;李XX2万元。
扣押情况:崔X、李XX全额退赃;王XX仅退13.5万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认定王XX、崔X“数额巨大”,李XX“数额较大”。
3. 审判阶段
2025年2月10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本人与实习律师程某为崔X提供辩护,提出:
(1)崔X处于链条中段,仅起信息传递作用,系从犯;
(2)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3)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认罪认罚;
(4)系初犯、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王XX: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2.21万元。
崔X: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李XX: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判决已生效,崔X已移交社区矫正机构。
三、案件分析
1. 罪名定性:诈骗罪 vs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曾考虑是否将崔X行为引向“介绍贿赂”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因三被告人并未向任何公职人员实际输送财物,亦未形成对价关系,最终仍落入诈骗罪范畴。
2. 主从犯之争
法院认为三人“各自独立收取钱款,均应对各自数额负责”,未采纳从犯意见。但辩护人通过图表展示资金走向,成功将崔X量刑档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下调至起点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实质上实现了“准从犯”效果。
3. 退赃与预缴的边际效用
崔X在侦查阶段即退清12万元并预缴全部罚金,检察院量刑建议原本为三年六个月。审判阶段继续补强社区接纳证明,最终法院顶格从轻,缓刑三年。再次印证“退赃+预缴+社区矫正”对轻刑化具有决定意义。
4. 政策与舆情
近年司法机关对“捞人”型诈骗保持高压态势。辩护中未做无罪抗辩,而选择“有罪从宽”路径,既尊重司法政策,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自由权。
四、经验与建议
1. 对当事人的建议
面对“找关系”请托,务必保持警惕,任何承诺“内部操作”均涉嫌违法;
一旦卷入,应立即停止资金转移,固定证据,主动退赃,为后续从宽创造条件;
到案后如实供述,切忌翻供、串供,否则丧失坦白、认罪认罚双重利益。
2. 对辩护律师的提示
资金走向可视化:用“资金流向图+时间轴”帮助法官快速厘清层级关系,弱化“共谋”色彩;
善用“数额切割”:对多层转手案件,突出己方当事人仅控制其中一环,避免对总额负责;
提前介入退赃:侦查阶段即促成退赔,既可降低被害人对立情绪,又为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批捕、起诉阶段建议缓刑奠定基础。
3. 对司法机关的建言
建议对“捞人”诈骗建立快速追赃挽损机制,将退赃情况与强制措施、量刑建议直接挂钩,减少被害人信访风险;
对初犯、偶犯且已退赃的链条中层人员,可探索“缓刑+禁止令”模式,既体现刑罚威慑,也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交叉感染。
五、结语
本案系典型的“请托型”诈骗链条:前端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后端以“打点领导”为幌子层层加价。辩护重点并非否定诈骗性质,而是通过精细化的数额切割、退赃激励与社区接纳,为当事人赢得自由。周XX师提示: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一旦涉罪,唯有尽早止损、真诚悔罪、专业辩护,方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