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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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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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华律师刑事案例: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获大幅轻判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47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接触并使用河南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 某某某” 虚拟刷单购物平台。在参与投资过程中,张某发现该平台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为赚取额外收益,其开始以平台代理人身份对外进行推广。张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发布微信朋友圈宣传、借助其在驻马店市中央城邦小区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快递站等线下渠道,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推广 “某某某” APP,以高额佣金、稳定返利为诱饵,吸引大量人员注册会员并进行投资。

张某通过专属邀请码发展下线,对投资人进行操作指导,每促成一单投资即可获得 1 元提成。在 “某某某” 平台陆续出现提现困难、无法正常兑付的情况下,张某又继续向其下线人员推荐同公司旗下的 “***”“****” 等同类投资 APP,导致部分投资人在新平台继续投入资金,最终多个平台全面崩盘,无法返还本金及收益,给大量集资参与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经司法鉴定机构审计认定:张某介绍会员投资购物金额达 4897 万余元,会员提现金额 4525 万余元,未兑付损失金额 389 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取提成共计 107167 元。此外,张某还使用其丈夫身份信息注册为自身下线,产生相应投资与损失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结果

周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审计报告,提出张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程配合调查。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周晓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结合本案犯罪数额、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其大幅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其退缴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