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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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拆迁诈骗案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536人看过 举报

2025-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刘X拆迁诈骗案

代理身份:被告人刘X辩护人

撰写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案件过程

1. 背景

2009年,刘X在驻马店市XX购入三块相连宅基地,但未建房。2017年底,陈庄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实行“一宅一户”原则。刘X已有一处住宅可获补偿,仍欲将上述空地再行补偿,遂虚构三份《宅基地转让合同》,分别以“赵某”“耿某”“吕X”名义申请安置房。

2. 指控要点

检方指控:刘X意图骗取三套安置房共414.4㎡,按市场价折算145.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未遂)。

3. 诉讼经过

2019年12月30日案发,31日刘X接警方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日被刑拘,同月22日批捕。

辩护工作:

阶段一:侦查阶段即提交《未实际占有安置房、社会危险性低》的羁押必要性意见,成功取保未果,但为后续量刑埋下伏笔;

阶段二: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将犯罪形态由“未遂”转为“预备”;

阶段三:审判阶段发表“预备+认罪+退赔”组合辩护意见,建议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形态认定为犯罪预备;同时认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不宜缓刑。最终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已执行完毕)。

三、案件分析

1. 犯罪形态之争:未遂 vs 预备

检方观点:刘X已提交全部虚假资料并签订安置协议,属“着手”后未得逞,系未遂。

辩护观点:

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权属未转移;

刘X仅完成“申领资格”这一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参照《刑法》第22条,应当评价为预备。

法院最终采纳预备说,量刑档由“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实现大幅度减轻。

2. 数额认定与量刑平衡

414.4㎡×3520元/㎡=145.86万元,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标准。若认定既遂,起点刑十年。通过犯罪预备的定性,法院得以在三年至十年以下裁量,最终顶格判处三年,既体现从严打击,又避免畸重。

3. 认罪态度与退赔

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虽因“数额特别巨大”未获缓刑,但为后续减刑、假释留下空间。

四、经验与建议

1. 对同类被告人的建议

第一时间停止继续提交虚假材料,防止“着手”被锁定;

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或坦白;

在侦查阶段即退赔政府评估价差额,表达悔罪诚意;

收集家庭困难、既往表现等材料,为缓刑或减轻处罚提供酌定情节。

2. 对辩护律师的提示

犯罪形态是拆迁诈骗案件的“生死线”。可通过“权属是否转移”“房屋是否交付”等事实,将未遂降格为预备;

善用卫星图、航拍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房屋并不存在,强化“尚未着手”的论证;

提前与征收部门沟通退赔方案,形成“政府收款说明”,增加法庭采纳概率;

对“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回避的案件,可通过预备、退赔、认罪认罚的组合,把刑期压到三年左右,为当事人创造“实报实销”或一年内减刑出狱的可能。

3. 对征收部门的建言

在征收启动阶段即公示卫星图和“一户一宅”红线,减少灰色操作空间;

建立宅基地历史档案电子化系统,对2008年之前的无证宅基地统一编号,防止“事后补单”;

对征收过程中的虚假合同、假冒权利人,实行“黑名单”共享,提高违法成本。


五、结语

刘X案是拆迁领域常见的“空宅套利”型诈骗。通过精准的犯罪形态辩护,成功将一起原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降格为三年有期徒刑,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周晓华律师提醒:政策红利面前,守法是底线;一旦触碰红线,唯有及时止损、真诚悔罪、专业辩护,方能将代价降到最低。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