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受他人纠集,参与跨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张某通过岳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汝南县R皮业有限公司、汝南县T皮业有限公司、汝南县Q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空壳企业,为江西三家Y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张某主要负责对接上下游公司、传递开票信息、配合完成资金回流等关键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经税务与司法审计核实:张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1 份,发票不含税金额17000208.68 元,虚开税款数额2210027.32 元,价税合计19210236.00 元,其中受票公司已实际抵扣税款1077876.84 元,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6 日,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0 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数额较大,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要点与审理结果
周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资金流向、发票明细及同案犯供述,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联络作用,未决策、未控股、未分取大额利益,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稳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张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4000 元,积极弥补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无前科、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在量刑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周晓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大幅减轻处罚。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本案虚开税额巨大、已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等情节,未予采纳。
最终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4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