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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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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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至驻马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胜诉。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与系父子关系。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原审被告:张三,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界牌村委谭庄48号。

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民初****号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依据提交的已偿还320万元银行流水,就认定共欠550万元错误。关于320万元转账的情况,在一审中已经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即等四人合伙承建的还有****5#楼、6#楼、7#楼工程,当时需要垫资,向借款,故转款超出了200万元,超出部分是的借款;二、主张共欠款550万元,缺乏基础事实依据。的主张仅有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另,没有参与案涉工程,仅凭出具的欠条就认定欠款550万元错误,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金额远大于所欠的债务200万元,对于超出部分,不应予以偿还;三、一审法院认定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错误。与案涉工程无关,未参与过案涉工程,之所以向出具欠条,完全是为了应付等四人对春城置业公司的诉讼,且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原债务有效存在,而本案已经将其所欠的200万元偿还完毕,原债务已不存在。即便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出所欠的债务范围,出具的550万元欠条已超过所欠的200万元债务,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责任。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共向欠款550万元正确。原系合伙关系,退伙后,承诺连本带息包括劳动报酬给550万元,出具的欠条,载明尚欠220万元;二、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出具欠条的行为,既符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约定,又符合的股东身份,上诉称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为了应付另案中等四人对春城置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常理,也没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以款人的名义向出具550万元欠条,并在欠款人处签名,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张三未到庭,也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三支付欠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双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系合伙关系,退伙后,同意向返还出资款20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出具的借条一张,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从之前的合伙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1月31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1#、2#楼施工工程款共计伍佰伍拾万元整,已支付叁佰贰拾万元整,剩余贰佰贰拾万元(¥2200000.00)”,庭审中陈述550万元包括其投资款本息及劳动报酬并提交有被上诉人已还320万元的银行流水,对银行流水无异议,认可该款系其指令转款,据此可以认定共欠550万元的事实。关于要求承担责任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2022年1月31日向出具欠条,未明确拒绝,应视为作为第三人加入之间的债务,故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债务金额,按照欠条的表述****1#、2#楼施工工程款共计伍佰伍拾万元整,已支付叁佰贰拾万元整,剩余贰佰贰拾万元(¥2200000.00)”,下欠金额应为230万元,但表述为“剩余贰佰贰拾万元(¥2200000.00)”,当庭陈述“欠条金额应为230万元,存在笔误,但害怕被上诉人不重新向其出具借条故没有更改”据此,明知书写错误,而没有要求更改应视为接受欠款金额为220万元。因此本案欠款金额应认定为220万元。关于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主张,张三未在欠条上签字,且该款系工程欠款,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张三的夫妻共同生活,故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称被上诉人所欠550万元,系200万元投资款的本息加上管理项目工资所形成,该550万元已包含利息,再行请求利息,存在请求复息问题,因此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欠款2200000元。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00元,由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提交:第一组证据,证明两份,用以证明2012年至2015年,在关王庙乡何庄村委承包土地,从事种植养殖工作。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在金河办事处小界牌社区公益岗上班。综上,所称2012年与合伙的事实不能成立;第二组证据,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告知单,用以证明,2013年11月份,案涉项目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合格,结合所称“在合资建房到主体封顶后,同意退出合伙”,当时已经退出合伙,已经向出具了具有结算性质的借条,故不应再次结算,主张按照出具的借条履行无事实依据;第三组证据,收条一份,用以证明2018年6月29日,收到偿还的200万元并向出具收条,与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故案涉款项已经结算并履行完毕。

质证称,关于第一组证据,对关王庙乡何庄村委王庄西组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居民财产的证明事项不在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内,且该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社区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形式上不合法,且该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系上诉人单方制作,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017年11月21日徐荣花还款100万元,2018年6月29日还款100万元,2018年6月29日向出具200万元收条。

提交: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驻马店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春城置业公司、驻马店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截图7页,用以证明系父子关系,共同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本案欠款550万元应理解为的家庭欠款,其二人对债务的由来是明知和认可的,出具欠条也是基于的委托及父子关系、亲属关系、持股关系、合作关系,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驻马店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知道在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第一、二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能够说明已经偿还了200万元,也予以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已经将案涉款项偿还完毕,不予采信。

关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是否共欠550万元款项;2、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共欠550万元错误的问题,原系合伙关系,系父子关系,2022年1月31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1#、2#楼施工工程款共计伍佰伍拾万元整,已支付叁佰贰拾万元整,剩余贰佰贰拾万元(¥2200000.00)”,并提交被上诉人已还320万元的银行流水,对银行流水无异议,认可该款系其指令转款,辩称其仅欠200万元,且已经向支付了320万元,多余的120万元系向其的借款,关于的主张,本院认为,仅欠200万元,却向支付320万元,与常理不符,虽称多余的120万元系向其的借款,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共欠550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2022年1月31日向出具欠条,未明确拒绝,应视为作为第三人加入之间的债务,故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一审判决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