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驻驿检控申赔决[2022]Z1号
赔偿请求人张三,.....。系原案当事人。
代理人周晓华,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张三于2022年1月18日以无罪被羁押316天给其工作生活、精神造成影响为由,请求本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899.6元,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7949.8元。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决定立案办理。
本院查明:李四以帮助安排学生上学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甲1万元;于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1万元;于2019年5月收取被害人乙1.3万元;于2019年6月收取被害人丙1.8万元。李四共计收取甲等四名被害人5.1万元人民币。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三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以张三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张三于2020年7月25日被逮捕。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决定对张三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张三被羁押317天。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张三及其代理人周晓华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支付张三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宣布刑事赔偿决定书,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院认为:2021年5月27日,本院以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三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三被羁押317天,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张三人身自由赔偿金应按照每日373.10元的标准计算,应依法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8272.7元。
张三被羁押317天,给其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与张三协商情况、张三被羁押的时间及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驻马店市的收入消费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公开宣布刑事赔偿决定书,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现决定如下:
一、支付张三人身自由赔偿金118272.7元
二、支付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公开宣布刑事赔偿决定书,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