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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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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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最终不予起诉!并为当事人争取到国家赔偿(见下一个案例)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0号

被不起诉人张三,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审判环节出现新证据,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延期审理十五日(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9日),于2020年10月26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审判环节出现新证据,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国起诉;驻马店市骄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4月29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四以帮助安排学生上学为由,分别于 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1万元;于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1万元;于2019年5月收取被害人1.3万元;于2019年6月收取被害人1.8万元。李四共计收取等四名被害人5.1万元人民币。

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三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R分局认定张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大民检察院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