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周晓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30年
执业年限30
1393836705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

咨询我
09:00-21:59

XX养殖场诉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418人看过 举报

2022-02-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1日被告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向原告XX养殖场下发了《养殖场限期关停通知》:养殖场负责人:经查,贵养殖场没有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养殖场内粪便及污水进行妥善处理,由于粪便和污水直排,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活和生存环境。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你发出关停通知:限你在6月3日之前,将圈舍内所养畜禽全部清理完毕并拆除圈舍内各种附属物。对拒不服从管理逾期不清圈关停者,将上报区环保局和畜牧局,根据《中民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后原告接到通知后将驿城区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养殖场限期关停通知书》,并赔偿因关停所造成的的直接经济损失近46余万元。

二、代理意见:

1、本案被告下发的《养殖场限期关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性质为不可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知》仅仅是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必须关停,否则将受行政处罚的可能。根据通知的内容,“对拒不服从管理或逾期不清圈关停者,将上报区环保局和畜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可见限期关停期间是不采取行政处罚的,该通知系因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目的是在于通过法律的途径督促原告关停整改。最终决定关停部门并非镇政府,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该后续行政行为。

2、《通知》行为合法,原告要求被告镇政府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原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经多次提醒、教育,督促其上环保设施,而原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是导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限期关停通知制止其行为的根本原因。
原告主张关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该损失并非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即间接损失,该损失并不属于国家陪偿的范围。市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交易价格也是不固定的,且存在个人能力上的差异。

原告称“我逼不得已(可能是迫不得已)将养殖场内的全部生猪低价出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区环保局根据该场的违法事实,向其阐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原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以及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自己提出马上卖猪,将养殖场内的全部生猪低价出售并接受监督卖猪,完全是原告的自愿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镇农业服务中心发放《通知》几天后也未见该场有所行动,而环保局一发话该场马上答应卖猪。由此可见,原告低价售猪并非《通知》所致。

3、原告养殖场所在区城为禁养区;
通知要求其关停整顿合法合理;限养区禁养区的认定是根据《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驿政办【201XXXX1116号)的有关规定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完成的,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没有实际丈量,只是目测。这次对该养场污染情况进行排查,采用地图截图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372.6米,属禁养区并子以更正。但不论是限养区或是亦或是有无除污设施,只要对周国环境成了严重污染,就要承担其责任并不得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对于该场来说,杜绝违法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停业整顿。2018年5月31日,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排查养殖场污染问题时,发现该场仍存在污水渗漏、龚便乱倒等现象(照片附后)。而镇农业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签于此将具体问题上报给区环保局和区畜牧局,由以上两单位联合执法。

4、被告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

原告称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赵和何牵头,联合区畜牧局、区环保局执法队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强行逼迫威胁与事实不符。区环保局和畜牧局到该养殖场进行正常的执法工作,区环保局作为执法单位,只是根据该场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正常的司法解释,并向其阐明问题的严重性,属正常执法程序,不存在“强行逼迫威胁”一说。

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办案经过

我作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案情,详细了解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整个执法程序。认真查阅相关案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代理观点,后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