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4日原告艾某通过被告河南省XXXX经营的云书网购买被告上蔡县XXXX销售的标注上蔡县XX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95盒(单价90元),购买后发现涉案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内容并且虚假标注绿色食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的规定,涉案食品为虚假标注信息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代理意见
会见当事人后经过详细询问以及调查取证,我从事实、证据、程序几个方面着手向法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河南省XXXX运营的“云书网”尽到对入驻商铺的审核义务,艾某所诉的买卖合同纠纷与答辩人无关。虽然河南省XXXX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上蔡县XXXX有限公司是母子公司,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如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而不应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
3、原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是职业索赔人,其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4、被告所售的李某生产的粉条是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合格产品,无毒无害,不存在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隐患,所售粉条亦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办案经过
2021年3月9日,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省上蔡县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与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会见当事人后,我仔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又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原告艾某涉及与本案同样的诉讼达400多起,其事实和理由皆为“虚假宣传”和“欺诈”,可以证明艾某为我们公众所称的“职业索赔人”,经过调查,本案涉及李某的一人企业和家庭农场是贫困户的扶贫项目,被告在其处进货的行为是在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原告作为职业索赔人把黑手伸向贫困户,其行为是恶劣的。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