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2023)浙****刑初***号
2.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3. 被告人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4. 被告人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前科与逮捕:
1. 甲:曾因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刑,2023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 乙:曾因寻衅滋事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2023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
1. 甲的辩护人:张行杰,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乙的辩护人:李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与辩护:
1. 公诉机关指控甲乙通过电话“引流”协助他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至少15000元。
2. 甲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甲具有从犯、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
3. 乙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乙系从犯,对诈骗行为和后果不可控,已退出违法所得。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如实供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
判决结果:
1. 甲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在庭审中为甲乙辩护,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回应,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张行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