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杰律师
张行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衢州专职律师
1785850704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00

帮信罪案件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行杰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1137人看过 举报

2024-12-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2024)浙****刑初**

2.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息

1. 甲:男,汉族,高中文化。

2. 乙:男,汉族,高中文化。

3. 其他被告人:均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律师

1. 甲的辩护人:汪某某,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乙的辩护人:厉某某,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3. 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由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杰律师、余某某律师和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代理

指控与辩护

1. 公诉机关指控甲乙及其他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2. 辩护人们提出各自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1. 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2. 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3. 其他被告人:不同程度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处理

1.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在庭审中为甲乙辩护,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回应,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张行杰律师,2021年起执业,执业所在地为衢州市,专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取保候审
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
1330820********91 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