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出借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去追究欠款人的法律责任吗?并以此达到让对方积极还款的目的?
上述的问题,是连律师执业以来,被问到次数比较多的问题。在此,就该问题深入进行分析,以尽可能简单的措辞,去解释这个问题。
该问题,需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收到报案后,会直接告知出借人,不属于公安的受案范围,而建议出借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遇到比较热心的民警,可能会协助联系欠款人,调解还款。但以这类方式,一般难以强制欠款人主动还款。还需起诉至法院,等取得胜诉民事判决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在特殊的情况下,出借人报警处理,能够追究欠款人的法律责任。为了更加清晰解释并分析,如下结合案例说明。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振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以婚恋交往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开服装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79582.2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2年2月4日,被告人陈振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1后,以开制衣厂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3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振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游某,以婚恋交往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经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70000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振某当庭对部分事实如实供述,并且已赔偿部分欠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振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关于陈某的179582.2元及游某的30000元的借款目的是存在欺瞒的,但游某另外的340000元,我已告知因赌博欠下债务,是其主动帮我偿还的,该欠款不存在欺瞒。曾某1的50000元是属于高额利息借款,一直有支付利息。我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一、对被告人陈振某涉及诈骗罪的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涉案的诈骗金额应为两笔款项,即被害人陈某的179582.2元及被害人游某的30000元,合计209582.2元。二、关于被害人游某的第二笔340000元借款,根据涉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陈振某是以“开服装厂”“工程款”为理由向被害人借该笔款项,不能排除被害人出借340000元存在知悉借款用途,而愿意出借代为垫付偿还高利贷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该笔340000元借款不能定性为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三、根据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被告人以“开服装厂”、“工程款”为理由向被害人曾某1借5万元。该笔借款有借条且有利息还款记录,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不应定性为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被告人家属已于庭前偿还该笔借款。四、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赔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209582.2元,恳请法庭对陈振某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的幅度进行考量。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振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以婚恋交往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开服装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179582.2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2年2月4日,被告人陈振某以开制衣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1人民币50000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13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振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游某,以婚恋交往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游某人民币共370000元,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害人曾某1出借的50000元、被害人游某出借的340000元应否认定为诈骗金额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2007年前后染上赌博恶习,以致欠债越来越多,无力偿还;于是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虚构开办服装厂、投资工程资金不足等事实向陈某、曾某1、游某等人借款;骗得借款后,继续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等,没有还款的规划和打算,也没有偿还的能力;而且被告人陈振某为逃避债务,躲到外省隐匿行踪。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此,该50000元、340000元显然属于诈骗数额。被告人称被害人曾某1出借的50000元属于民间借贷、被害人游某出借的340000元是其主动代偿高利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应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的幅度量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陈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129582.2元、退赔被害人游某340000元。
综上,简单说,何种情况下的借款,出借人可以报警处理。一般须符合如下条件。其一,欠款人虚构、隐瞒了一些足以影响是否借款的事实,向出借人借款。其二,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从借钱之初,欠款人就没有还款的意愿。对于此类情况,金额较小的,可以追究行政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即金额较大的,可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多少金额可能被刑事立案。该标准,根据年代不同、地区不同,都有一定的区别。就以广州等一线城市为例,一般,诈骗金额在六千元以上,即可以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连律师提醒各位,出借人是否可以报警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应当取证充分。否则,还是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若有需要,可以持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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