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当事人因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当事人及家属势必心急如焚,此时应当如何应对,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作为律师,我认为此时应当区分情况考虑,若当事人确实没有实施控诉的犯罪行为,那自然需要审核侦查机关据以认定为犯罪的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针对性提出无罪辩护。但是,反之,当事人哪怕并不是恶意触碰法律的红线,但确实是构成刑事犯罪的,那应当如何应对呢。此时,律师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侧重点更应当考虑如何进行罪轻辩护。定罪无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须承担因违背法律规定带来的结果,这点毋庸置疑,但是,依据法律规定,量刑仍有相对大的辩护空间。其中,除了符合刑事终止追究情形外,相对较轻的刑罚执行方式,即缓刑。在此,律师将就缓刑,进行详细说明。
何为缓刑,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简而言之,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无须送往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可以在外接受矫正,定期报道。等缓刑考验期过,就不再执行刑罚。
那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首先,需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突破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并且不能是累犯,即有机会去争取适用缓刑。
其次,尽可能去争取符合更多的量刑从轻情节。就办案机关的角度而言,是否认为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一个较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即考虑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律师所能提供的作用,是尤为重要的,贯彻整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律师依法享有辩护权利,其发表的法律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予以考虑,是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桥梁,简而言之,当事人符合量刑从轻情节,可能存在争议,或未被发现,或仍未发生,而律师则应当去积极辩护,并积极促成。那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自首;
(四)立功;
(五)认罪认罚;
(六)如实供述等。
综上所述,若被刑事立案追究,可委托律师及时介入,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再视案件情况,作针对性地辩护。若未能终止刑事追究程序的情况下,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也可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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