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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情侣分手时写下“欠条”,这钱法院支持吗?

作者:连绪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次举报

情侣恋爱期间,自然亲密无间,也常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热恋期一般无过多考虑,但是,如果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分手,则可能面临许多问题。其中,向连律师咨询最多的问题,则是询问情侣在恋爱期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分手时写下结算“欠条”法院能否支持?在此,笔者将展示法院判例及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自2021年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资金往来频繁,原告李某更是将自己名下的2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张某使用。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分手时,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信用卡50000元(伍万元),现金及转账74300元(柒万肆仟叁佰元整),剩余75700元(柒万伍仟柒佰元)为两年利息,保证两年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偿还8500元,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剩余欠款1243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该欠条系在原告李某胁迫下书写,欠款数额不实,两人在交往期间自己也多次向原告李某转账并代其偿还信用卡,已不欠原告李某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虽然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张某辩称涉案“欠条”是在原告李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张某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李某偿还的85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158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在分手时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另外提醒大家,分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及时报警求助。

综上,笔者认为,情侣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贷,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明示转账款项为借款的,则双方属于借贷关系,没有争议,可以主张返还。但若未明示款项用途而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后也未能补充证据的,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实务处理的案例,若转账数字的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如520、521、1314等这类特殊金额,法院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予行为,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的财产性付出,不属于借款。反之,若无特殊意义的转账数字,并且没有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予的,则要根据其他证据作综合分析。

如上述案例所陈述的,双方恋爱期间均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但事后结算确认借款事实的,借款方被诉后也无法反驳欠条内容,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直至最后也没能订立协议确认借款事实的,出借方就真的无法主张了吗。其实,也仍有机会,综合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若曾有提及过借款的意思的,则仍有机会得到支持。据此,为避免此类纠纷,若情侣之间发生大额转账,应注意保存真实意思的表达证据,如转账记录、留言、欠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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