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当事人对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清楚,当自己或者家属面临刑事立案后,往往不知所措,以致于耽误更为有利的介入辩护时机,对此,连绪槟律师先对侦查阶段中的刑事拘留、审查逮捕、取保候审的概念,并综合当事人所常问的问题,引申申请取保候审“黄金三十七日”的概念,为避免当事人无法清楚理解,在回复后也会作简练解释。
1、刑事拘留的概念。
答: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区别于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简单而言,刑事拘留就是办案机关在刑事立案后,认为嫌疑人有重大的犯罪嫌疑或其他理由,不适合采取取保候审,因此送往看守所羁押,等待案件的侦办。实务中,包括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一般为三十七天。
2、审查逮捕的概念。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简单而言,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打算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手段的,则须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若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则会通知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取保候审的概念。
答: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简单而言,就是虽然被刑事立案,但区别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此时虽然在一定程度限制不得私自跨越区县,但是可以在外面等待案件的侦办。而如何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则不得不提及人们口中常说的“黄金三十七天”。
取保候审申请在刑事诉讼的全部阶段均可以向经办机关提出,而实践中,较多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成功变更,即侦查机关拘留期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日期限内,尽早的委托,让律师尽早会见,并作案情了解,从而可以争分夺秒地开展工作,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且与经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以获得不予批捕的决定。
之后检察院随即在期限内将案件退到侦查机关,并告知不批捕的结果,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并由侦查机关安排放人。由于大部分案件在第三十七天获取变更结果,而这三十七天内开展的工作往往对案件是否取保,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够缓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多被称为“黄金三十七天”。
一旦批捕,也并非没有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机会,但相对而言,难度会相应提高。因此,若当事人或家属发生刑事立案,建议尽早与律师沟通,及早介入辩护,对定罪量刑均有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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