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绪槟律师
做有责任感、有温度的专业法律人
13570557722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侦查阶段,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委托人争取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者:连绪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指控,同案人一设立公司,雇佣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多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非法买卖外汇金额特别巨大,折合人民币过亿元。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其指控的内容,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件点评: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律师认为,现有事实与证据不能证实委托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其他任何犯罪。退一步而言,即便委托人确在其不具有明知故意的情况下,客观上对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一定帮助,据此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仍存在争议。

其一、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尚存在重大争议,现有证据、事实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委托人所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首先,委托人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与其他嫌疑人不构成共犯关系,依法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从事或协助参与相关非法经营活动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其次,若该公司涉案,单位涉嫌非法经营罪,应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而不应追究被雇佣方即委托人的责任。

其二、在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因本罪尚存在重大争议,建议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不予批准逮捕,以便于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同时便于其照顾家人,以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三,再退一步而言,即便证据充分,涉嫌非法经营罪,委托人在本案中,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并且所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或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确无逮捕或继续采取羁押性措施的必要性。

经律师及时介入后,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给委托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建议与意见:

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及时介入辩护,经律师了解案件事实后,再分析是否可能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并考虑后续的辩护策略。

连绪槟律师 已认证
  • 13570557722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9253分 (优于99.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连绪槟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741 昨日访问量:1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