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绪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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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是否可以作为借款要求另一方返还

发布者:连绪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6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原、被告之间曾存在恋爱关系,因被告拖欠债务无力偿还,故向原告借款。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并未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仅保存转账记录,及后续的短信信息。

    二、案件点评:

情侣之间发生转账或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明示转账款项为借款的,则双方属于借贷关系,可以主张返还。但若是赠与行为,则无法要回。须厘清两者的性质。在实务经验中,若转账数字的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如520、521、1314等这类特殊金额,法院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予行为,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的财产性付出,不属于借款。

根据实务经验,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即便确实是借款,但一般是口头上或微信有所提及,并未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此时,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即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若以上证据均未保存,如本案情况,仅有转账记录证实有过汇款的事实的,则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被告有举证义务,需要证实这笔款项不是借款,如果证明不了,则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三、建议与意见:

若情侣之间发生大额转账,应注意保存真实意思的表达证据,如转账记录、留言、欠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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