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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保单与赠与工具,抵御婚变导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

作者:方玉梅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42次举报

本人承办的一个案例中,王某为了婚前财产存在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问题,于婚前购买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但终身寿险在王某结婚时尚未全部缴费完成,最后三期保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诉讼。其配偶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部分保险利益,最终法院裁判王某张某支付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险费对应现金价值的分割款对于王某来说,其利用保单抵御婚变导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并未完全隔离。

其实, 以王某的父母作为投保人并巧用赠与工具以上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王某与父母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向父母赠与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保险中以王某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退保得进行保单贷款否则赠与合同无效。依据《保险法》 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王某的父母作为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王某父母的财产在离婚时张某并没有权利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提示的是赠与协议中提及的赠与资金最好是在婚前全部支付到王某父母的银行账户中;如果选择婚后分期支付赠与资金建议王某在婚前单独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每次在需要交纳保费前由该卡直接转移赠与资金到王某父母的银行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向该卡存款也不从该卡支出或消费使该账户具有充分的独立性避免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这样能够确保所有的赠与资金都是使用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即使发生婚变,张某既不能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能主张赠与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效地保护了王某的婚前财产。

方玉梅律师,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法硕士,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加盟维权、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