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办的一个案例中,王某为了婚前财产存在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问题,于婚前购买了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但终身寿险在王某结婚时尚未全部缴费完成,最后三期保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诉讼。其配偶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部分保险利益,最终法院裁判王某向张某支付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险费对应现金价值的分割款。对于王某来说,其利用保单抵御婚变导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并未完全隔离。
其实, 以王某的父母作为投保人并巧用赠与工具以上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由王某与父母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向父母赠与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保险中以王某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进行保单贷款,否则赠与合同无效。依据《保险法》 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王某的父母作为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王某父母的财产,在离婚时张某并没有权利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提示的是,赠与协议中提及的赠与资金最好是在婚前全部支付到王某父母的银行账户中;如果选择婚后分期支付赠与资金建议王某在婚前单独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每次在需要交纳保费前由该卡直接转移赠与资金到王某父母的银行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向该卡存款,也不从该卡支出或消费,使该账户具有充分的独立性,避免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这样能够确保所有的赠与资金都是使用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即使发生婚变,张某既不能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能主张赠与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效地保护了王某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