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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婚内强奸”一说?

作者:方玉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3次举报

女当事人说,我想给我的女朋友写个夫妻婚内行为约定协议书,保证男方结婚后不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我佯装见怪不怪,是男女朋友的女朋友吗?

 

是,她忍受不了家庭和社会的压力,打算搞个假结婚了。但是得保证和她结婚的男性不能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问题来了,这么婚内行为协议约定真的有效吗?在中国司法环境下是否存在“婚内强奸”一说?

 

有观点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观点认为,从婚后夫妻间居住状况、夫妻感情等情况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也仅是有名无实,不能仅凭一纸结婚证书,丈夫就可随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所以结论显而易见,你们认为这份夫妻婚内行为约定书有效吗?恭喜女当事人。


方玉梅律师,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法硕士,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加盟维权、公司法、刑事辩护